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2日 来源: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1〕17号),省人防办与省住建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人防工程设计企业从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防发〔2021〕1号),对我省“证照分离”改革中人防工程设计企业从业资质有关事项予以明确。省外取得国家人防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人防设计甲级资质企业入辽开展人防设计业务按照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