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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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解读之二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1日  来源: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是什么机构通过,什么时候施行的?

  答:《人民防空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民防空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答:共9章,53条。

  3、《人民防空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4、人民防空的性质、任务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5、人民防空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6、哪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答:《人民防空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7、人民防空的经费由谁负担?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旨,列入地方各级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8、人民防空工作由谁来领导?

  答:《人民防空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共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9:人民防空工作由谁来管理?

  答:《人民防空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10、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谁规定?

  答:《人民防空法》第七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11、一切组织和个人是否拥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并必须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答:《人民防空法》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12、什么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一条规定,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保护。

  13、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谁规定?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一条规定,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14、由谁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

  15、城市人民政府能否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三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16、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可以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吗?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规定,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17、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哪里?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五条规定,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

  18、对于哪些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六条规定,重要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19、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谁规定?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一条规定,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20、由谁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

  21、城市人民政府能否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三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2、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可以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吗?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规定,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3、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哪里?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五条规定,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

  24、对于哪些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六条规定,重要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25、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何对待?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6、人民防空工程的定义和范围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7、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如何实行指导?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28、国家如何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29、《人民防空法》对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有何规定?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交通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30、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谁负责组织修建?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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