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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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规及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6日  来源: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1.单位和公民在人防建设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建设义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都应开展人民防空教育,所有公民都有接受人民防空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什么是防空警报?防空警报有什么作用?

  答:防空警报是报知敌人空中袭击的警报。

  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准确地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对于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防范和减轻战争空袭的危害具有重要作用。另外,防空警报还可以为平时的抢险救灾服务。

  《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3.什么是防空警报试鸣?为什么要进行防空警报试鸣?

  答:试鸣是在平时非紧急情况下,对防空警报信号的试放。

  进行防空警报试鸣,主要是检验警报设施的技术性能以及防空警报器布局是否合理、警报信号覆盖面是否符合要求。同时也是为了使广大市民熟悉和识别防空警报信号;提高人民防空预警能力,增强全市人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

  4.警报设施的安装对所涉及的单位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和移动设施上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或者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

  5.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有哪些规定?

  答:(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

     (二)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确因地质条件限制

     (三)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四)进一步依法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发展人民防空事业。必须依法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人民防空建设经费。

     (五)国家对人民防空建设实行优惠政策。

     (六) 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把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组部署,统筹安排。

  6.《人民防空法》中对全民教育有哪些规定?

  答:(一) 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二)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

     (三)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7.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8.人民防空经费由谁来承担?

  答: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9.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平时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

  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10. 群众防空组织由哪些部门负责组建?

  答:(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哪些违法行为可进行处理?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12.进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工作,应当达到哪些标准?

  答:(一)工程的结构和防护密闭性能完好;

     (二)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三)工程无渗漏,使用空间整洁;

     (四)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五)通风、给排水、供电、采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六)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通风、出入等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1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哪些情况下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依法履行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职责的;

  (二) 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

  (三)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

  (四) 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

  (五)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4.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如何列支?

  答:(一)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公用以外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属单位负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人负担。

  15.人民防空建设费如何收取?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担人民防空建设费。人民防空建设费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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