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解读
【字体: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人防政策贯彻落实咨询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5日  来源: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七条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申请易地建设的条件是?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规定标准的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 

  (三)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达不到规定指标的民用建筑; 

  (四)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 

  什么是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为保障战时功能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单建式);二是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附建式)。 

【附件下载】
版权所有:辽宁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3号  邮编: 110032   网站标识码:2100000007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90222727号    公安备案号:21010502000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