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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动(人防)领域行政处罚执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9日  来源:辽宁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6日,某市人防办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建设某园区9号楼项目时,将1号楼防空地下室某工程位置顶板拆除,面积约为2.8m×5.6m=15.68㎡;某两处位置顶板穿洞,直径共约70㎝左右;某轴位置门被拆除,门洞用混凝土封堵;两个滤毒室墙体被破坏,两个进风机房及附属设备被拆除;新增多处墙体,对部分原有墙体及地面进行了加固,改变了1号楼防空地下室的主体结构。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2021年12月30日,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该公司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违法行为一案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7日,当事人凭《某市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交纳了5万元罚款。另外,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进行了问题整改。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任何人不得破坏人民防空工程,影响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性能。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拆改、新设、改变三重性质,经综合全案情况分析,最终按照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定性。

  (二)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九条“维修保养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一)工程结构完好;(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4.《某市人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控制办法(试行)》序号4适用条件(3)“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面积超过4㎡或超过5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超过6处的;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5.《某市人防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及备案规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经法制审核通过后,才能提请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6.《某市人防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决策规则》:主任办公会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集体讨论、行政决策。

  主任办公会是市人防办审查行政处罚案件的决策机构,由办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办案机构负责人及其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人等成员组成。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1.要防止一罚了之,以罚代改。根据《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防工程被破坏或改变主体结构,人防部门的职责包括三方面: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罚。

  本案中,经执法人员宣传教育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当事人认识到了问题严重性,在案件调查期间及时完成了整改。针对出现的工程问题及整改情况,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了问题整改合格的结论意见。

  2.该类案件,执法文书是重点。案件事实的文字表述是法制审核重点。为依法表述该人防工程主体结构被改变的具体事实,经多次法制审核及沟通,办案人员最终对案件基本事实,在执法文书中有了比较清晰、科学、正确的表述。由于执法文书比较规范,也有助于当事人了解事实、认清事实,减少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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