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政策,起草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制定并组织落实防空袭预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
(三)收集、研究、汇总人民防空信息,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市相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资源。
(五)指导监督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七)负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监督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演习工作。
(八)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应用和交流。
(九)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国有资产。
(十)协助地方党委和同级军事机关考察、任用下一级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干部。
(十一)承办省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保障任务。
(十二)承办省政府和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