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防办权责事项目录
  •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9日
  • 编辑:人防网管1
  • 信息来源: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499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国家人防办。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一)第115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防办。
    省人防办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查申请材料(包括《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是否符合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条件,并在认定前进行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乙级)》,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确保企业从业范围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许可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2.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500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国家人防办。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一)第116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防办。
    省人防办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查申请材料(包括《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等)是否符合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条件,并在认定前进行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作出许可决定的,制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乙级或丙级)》;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从业能力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确保企业从业范围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检查 人防工程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企业从业资质、注册执业人员资格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十一)……。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沈阳军区 三省政府﹝2008﹞8号)
    (十七)……。人民防空工程论证、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等咨询及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
    3.《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
    第十八条 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
    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的设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条 人防部门对违法违规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许可资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发证机关撤回其许可资质。
    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办〔2009〕282号)
    第二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管理规定》(国人防办[2012]23号)
    第四条 从事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咨询、设施设备检测等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第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受理登记备案时,不得设置障碍。省级以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另行备案。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和市场进出机制,严格资格年检和资格延续审查。
    省人防办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立即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进行行政处罚,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检查 对城市、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和群众防空组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标准,实行分类防护。
    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确定,实行分级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重要经济目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空标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省和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群众防空组织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对训练进行检查和考核。
    省人防办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抽查人员两人,持有执法证。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做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完善检查记录。如涉及行政处罚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3.处置责任:将检查相关资料整理后存档,并进行工作总结或通报相关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越级承担施工项目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二)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令停工、返工,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三)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四)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试验、检验,或者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至5万元罚款;(五)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包工程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处罚对象为重大案件涉及的单位
    4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违法违规质量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失误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处罚对象为重大案件涉及的单位
    4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法违规质量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数据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检测费5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处罚对象为重大案件涉及的单位
    4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人防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违法违规质量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处罚。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处罚对象为重大案件涉及的单位
    4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人防工程因擅自改变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当事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擅自改变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处罚对象为重大案件涉及的单位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为的处罚 1.对违规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属地化管理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为的处罚 2.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拒不补建,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覆盖人民防空工程测量标志或者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周围施工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属地化管理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设施设计许可资质,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设计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设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防工程和其他防护设施许可资质证书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防工程和其他防护设施许可资质证书的,人防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资质。该设计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工程设计许可资质证书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
     第二十六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工程设计许可资质证书,一经发现,取消许可资质;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三十六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许可资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三)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四)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五)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六)年检不合格,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七)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八)法律法规明确应当取消资质的其他情形。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强制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省人防办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发现存在违法的行为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填写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
    3.告知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发布执法确定的,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5.事后责任: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强制对象为重大案件涉及的单位
    9 其他行政权力 人防工程设计企业、监理企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和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市场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沈阳军区 三省政府﹝2008﹞8号)
    (十七)……。人民防空工程论证、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等咨询及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
    3.《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3号)
    第七条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安装与管理的主管部门,……。
    4.《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管理规定》(国人防办[2012]23号)
    第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
    省人防办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后,核发备案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行政相对人和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国家人防办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其他行政权力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资格审核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第498项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国家人防办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536号)
    第十二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在地区申报企业进行初审,……。
    省人防办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或备案决定(不予转报或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1)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终审认定,批准后核发资格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2)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后,核发备案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行政相对人和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国家人防办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转报
    11 其他行政权力 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省政府规章】《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9号,2013年12月25日修正)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等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的人防战备建设计划,按人防要求和建设程序实施
    【规范性文件】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5号)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党政军有关部门,加强人民防空政策法规拟定、规划计划编制、重点项目管控、市场行为规范等工作。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沈阳军区 三省政府﹝2008﹞8号)
    第十七条 要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开工许可、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要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
    4.《国家动员委、发展计划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二十二条  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5.《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
    二、调整的审批事项。(一)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调整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
    省人防办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情况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人防办调整取消下放的职权:转为内部管理的行政奖励1项。下放行政检查2项;下放行政处罚2项(不含部分下放);取消其他职权1项
    2 行政奖励 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规章】《辽宁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定》 (省政府令第256号,2011年8月18日颁布)
     第十七条 对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省人防办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先进组织和个人评选方案,将评选先进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向社会发布,明晰申报流程。
    2.受理责任:受理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提出的申请,核对申报内容属于奖励范畴。
    3.评审责任: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和事实核实,筛选符合要求的组织和个人。
    4.决策责任:在决策环节上,避免以偏概全。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评选出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达到鼓励先进激励他人的目的。
    5.奖励责任:对符合先进评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公布,并明确奖励内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检查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监督手续时,应当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超越资质等级、经营范围的,不予办理监督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质量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发〔2010〕288号)
    第十条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对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可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办理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局部停工整顿;(五)对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省人防办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立即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进行行政处罚,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检查 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省人防办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法规和上级指示,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现场取证,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发整改通知书和停止使用通知书。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属地化管理
    7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属地化管理
    7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行为工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属地化管理
    7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属地化管理
    7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6.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属地化管理
    7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7.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取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8.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9.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属地化管理
    7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0.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1.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2.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资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属地化管理
    7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3.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属地化管理
    7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4.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5.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人防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6.对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建设质量行为违法违规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三)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续,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四)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2万元至5元罚款。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质量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越级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处以勘察设计费1至3倍的罚款;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致使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三)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厂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处罚 对未按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或者擅自拆改防护设备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定》(省政府令256号2011年8月18日发布)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或者擅自拆改防护设施设备的,由县以上人民防空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因未按规定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或者擅自拆改防护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防办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上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属地化管理
    17 其他行政权力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第500项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   实施机关:国家人防办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笫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顼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6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由国家人防办下放至省级人防办
    【规范性文件】《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三)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考核和资质年检,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
    省人防办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年检决定(年检未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后,核发年检表。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行政相对人和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国家人防办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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