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将人防工程按计容总建筑面积批建的建议》(第1126号)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1日     来源: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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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人防工程按计容总建筑面积批建的建议》已收悉。您在建议中对我省目前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核算工作提出的意见非常中肯,对我们现阶段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在此我们向您对人防事业的关心和关注表示万分感谢。我办接到建议后,办领导高度重视,召集相关处室召开了专题工作研讨会议,对您建议中提到的问题,结合现阶段我省人防工作实际,进行了细致梳理和严谨论证,现就您提出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建设审批核算工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两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的。各地人防部门在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时,其基本核算依据是《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的相关条款。该项规定自2003年发布以来,国家至今没有对相应的条款进行修订。 

  二、国家人防办在不断的工作探索过程中,也发现了您所提出核算工作过于复杂的问题,于2015年向各省人防办下发了《人民防空工程条例(征求意见稿)》,拟通过国务院发布人防工程建设的管理规定,以规章的形式对这项工作进行重新规范。《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五条即拟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进行重新规定,与您提出的建议基本一致,即根据城市设防等级的不同,根据地面建筑面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核算。但此《条例》至今尚未通过审查,没有发布。 

  三、福建省根据人防工程建设发展现状,经与国家人防办沟通,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于2016年通过省人大对原有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进行了修订,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进行了调整,此项工作值得我省学习和借鉴。我办也已先后三次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修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申请,经省政府法制办与省人大相关部门沟通,因该法规上位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没有修改,地方性法规缺少修法依据,我办上报的地方性法规修法计划没能落实。 

  四、接到建议后,我办领导高度重视您的建议,责成有关处室与国家人防办进行积极沟通。经汇报,国家人防办建议我办在修改地方法规前,要充分做好对此项政策调整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既借鉴学习先进省份的好的经验做法,又要对省内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和发展趋势充分考量,确保政策调整后,符合我省人防建设发展实际。我办将继续与国家人防办进行密切沟通,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待时机成熟后,向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申请启动地方性法规的修法程序,争取早日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修订工作列入修法计划,在《人防法》的框架内,对人防建设的有关要求进行重新修定,编制符合我省省情的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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