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我省“人防办和住建部”人防资质双轨制的建议》(0324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0日
  • 编辑: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信息来源: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丁银萍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辽宁人防的支持和关心! 

      您提出的关于我省“人防办和住建部”人防资质双轨制的建议,省人防办党组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认真研究,精心部署,按计划推动依法落实。组织机关职能处室专题会议研究4次,明确时间、明确措施、明确责任人。机关职能处室加强沟通协调,凝聚共识,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有力有序推动。省人防办机关党委办公室采取电话、上门等方式,多次向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处请示汇报,争取建议办理业务指导。省人防办行政审批处3次向国家人防办请示汇报,争取指导;积极向外省(市)人防部门咨询类似情况的处理对策。主动研究政策、解读政策、运用政策,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具体答复如下:  

      依据国务院、国家人防办等有关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相关文件对提案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和梳理,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代表提议的关于在我省实行“人防和住建”人防资质双轨制建议,违反国家现行的人防工程设计实行许可制度的要求。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现行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执行的是行政许可资质制度。即住建部门颁发资质的设计院在开展人防工程设计前,须在人防部门取得设计行政许可资质。政策依据是: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在国务院保留的500项实行行政许可事项中,第499项明确规定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认定的实施机关是国家人防办。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15项调整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的实施机关由国家人防办下放到省级人防办。③国家人防办下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明确了取得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的条件和甲级、乙级人防设计行政许可承揽人防工程的范围。如果执行代表提出的“人防和住建”人防资质双轨制建议,实际上是住建部门颁发的设计院可以不需要到人防部门办理人防设计行政许可资质而直接从事人防工程设计工作,违反了现行的国务院和国家人防办关于人防设计资质实行许可制度的政策。 

      2.关于建议反映的大连地区只有一家具有人防资质的设计院问题,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局限于在注册所在地承揽设计工作是在全省范围内承揽人防工程设计工作。目前我省具备人防资质的设计单位已达到16家,陆续还在增加,不存在大连地区只有一家设计单位可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情况。 

      3.关于建议反映的山东、福建等省执行双轨制问题。目前,全国人防系统对人防设计资质认定的依据是国家人防办下发的《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根据《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取得人防甲级或乙级设计行政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设计活动,此项规定明确了从事人防设计工作的前提资质条件。建议中提到山东、福建等省执行双轨制的情况,经了解,不存在此类情况。在国务院、国家人防办没有出台取消人防部门执行设计行政许可资质要求的文件前,不允许人防部门突破此项条款执行双轨制。 

      4.关于防护工程师暂停培训,取得人防资质难的问题。因防护工程师培训、考核、认定工作是由国家人防办组织的,此项事权不在省级人防部门。各省人防部门也向国家人防办反映过此情况,目前在没有国家人防办关于防护工程师培训新政策出台前,暂时还无法解决此问题。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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