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桂喆提案者:
您提出的关于对我省住宅使用的人防车位免收人防使用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的法律法规依据
1.《人民防空法》规定: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经费。”
2.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的意见》(〔2008〕8号)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公民和法人依法履行的义务,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国家所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使产权管理责任,开发单位可优先租赁使用,并按规定交纳使用费(收费方式及标准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等核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卖、抵压及无偿使用”。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3.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缴纳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二、住宅人防车位出租属于经营性活动
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中的第三章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入防工程使用费:(一)利用人防工程进行经营性活动”以及第一章第三条“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使用单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兴办非经营性的社会福利或者公共事业,可免缴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据此认定,开发商(即投资建设者)将人防车位出租属经营性活动,而非经营性的社会福利或者公共事业,租金等收益归开发商(即投资建设者)所有,同时应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