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防空科研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1日
  • 编辑:人防网管1
  • 信息来源: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人民防空高质量发展,规范我省人防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防办《中央本级人民防空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我省科技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以下简称人防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科研项目库管理、系统专家库管理、成果评审与推广应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科研工作应遵循问题导向、需求牵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基本原则,在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科研工作。 

      第四条 辽宁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防办)主要领导为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省人防办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员,适当吸纳各市人防办分管领导为员。领导小组下设辽宁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人防系统科研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人防科研工作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省级人防科研项目库管理和系统专家库管理; 

      (三)组织开展省本级人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系统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四)组织省本级人防科研课题的项目入库、项目启动、成果评审鉴定,检查监督科研项目实施情况; 

      (五)负责省本级人防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其他人防科研管理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省本级人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及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务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组织职责领域和专业范围内的科研规划、项目申报、成果鉴定、应用推广等工作。 

       科研项目承研单位根据《辽宁省人民防空科研项目任务书》开展工作,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法人单位应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并对项目的实施结果负责; 

      (二)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防空科研项目任务书》 

      (三)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配合科研项目委托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实填报和提交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报告和管理过程所需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相关规定。 

    第二章 系统专家库管理 

       领导小组依据《辽宁省人民防空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建立辽宁省人民防空专家库,辽宁省人民防空专家库内专家(以下简称库内专家)参与全省人民防空科研规划编制、技术咨询、项目评审、成果鉴定、奖励评定等工作。 

       领导小组根据人防科研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直接邀请相结合的方式选聘人防专家。符合《辽宁省人民防空专家库管理办法》要求的人员,经领导小组认定,聘用为省专家库成员。辽宁省人民防空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库内专家聘期一般为4年,领导小组适时对聘期内入库专家进行考核。 

    第三章  科研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领导小组依据《辽宁省人民防空科研项目库管理办法》规定,围绕人民防空政策研究、规划发展、组织指挥、通信保障、工程建设、开发利用、运维管理、安全管理、指标体系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技术转化设立科研项目库。 

      第十 项目申请单位依据《辽宁省人民防空科研项目库管理办法》的要求,填报《辽宁省人民防空科研项目申报书》,经领导小组审查合格后,发放《辽宁省人民防空科研项目任务书》,启动入库项目。领导小组根据项目任务书的进度计划,对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及其质量进行中期检查,淘汰长期停滞项目。通过出库验收的项目在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进行公示(涉密项目除外)。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不申请出库验收的项目,领导小组将终止项目实施。 

    第四章 评审与推广 

      第十 科研成果评审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审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可以采用会议评审、函审评审、检测评审等形式。 

      (一)会议评审。由组织评审单位邀请5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结论须经到会专家半数以上通过。 

      (二)函审评审。由组织评审单位邀请5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函审组。评审结论须依据函审组半数以上的专家意见形成。 

      (三)检测评审。由组织评审单位抽取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检测评审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评审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邀请3名或以上(单数)专家,成立检测评审专家组,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 拟承接科研项目单位完成项目申报后,领导小组抽取库内专家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评审。重点评估项目申报单位的研究基础、研发条件、财务状况、资金预算等内容。领导小组抽取库内专家组织实施科研项目中期评审,重点审查中期成果是否符合战技术要求,研究技术路线是否科学合理、项目进展是否符合进度要求。 

      第十 承研单位完成任务书约定的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如实填写《辽宁省人民防空科研项目验收申请表,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领导小组抽取库内专家组织项目出库验收评审,依据项目任务书,重点审查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内容。 

      按规定,科研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审的,领导小组不再组织评审。 

      十五 对通过验收评审的项目,领导小组向承研单位发放辽宁省人民防空科研成果鉴定书》,该项目即时出库。未通过验收评审的项目,项目承研单位应当针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补正,一般应在6个月内重新申请验收评审。仍未通过的,终止该科研项目,项目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十六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人防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机制,积极推动人防科研项目成果转化。对人民防空建设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科研成果,省、市人防办通过成果推介会议或成果清单文件、行业期刊、门户网站的方式予以推广,增强人防科普功能。 

      十七 鼓励人民防空从业单位和研究单位自主、自筹资金开展技术创新、产品研发,鼓励研究单位和个人将研究成果向国家申请专利。适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交流与培训。人民防空从业单位在进行工程规划、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和指挥通信系统建设时,应积极采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发布的科研成果。在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研工作中,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章  经费管理 

      十八 省人防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向财政申请项目资金列支,专项用于支持人民防空科学研究和相关项目实施。 

      十九 人防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等。各项费用具体构成和界定参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本级人民防空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2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5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辽宁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辽科发〔2019〕42号)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二十 在财政部门批准项目预算基础上,按以下原则对各地科研资金投入实施补助:对科研资金实际支出30万元以下的城市,按10%的比例实施补助;对科研资金实际支出30万元(含)至60万元的城市,按15%的比例实施补助;对科研资金实际支出60万元(含)以上的城市,按20%的比例实施补助(最高不多于100万)。 

      二十一 人防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建立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合理使用。经费支出应符合科研经费使用有关规定,不得用于支付与本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六章 附   

      第二十 各市人防办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人民防空科研工作管理规定。 

      二十三 本办法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四 本办法自文件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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