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管理,规范人民防空科学技术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人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辽宁省人民防空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辽宁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人民防空科研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并纳入人防专家库管理人员。
第三条 人防专家从事或参与辽宁省人防科研项目入库启动、项目验收和其他人防科研工作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防专家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统一标准、公开选聘、随机抽取、资源共享、动态管理”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人防专家和专家库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省级人防专家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建立和管理人防专家库;
(二)负责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入库、动态管理等;
(三)负责人防科研活动中专家的抽取使用和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人防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全省人防科研重大研究课题、重要事项的论证;
(二)参与全省人防科研立项、技术咨询、项目验收、可行性研究、监督评估、奖励评定等工作;
(三)参与人防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征询、行业规范、标准评审、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服务;
(四)承担其他需要人防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二章 选聘及解聘
第七条 领导小组根据人防科研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直接邀请相结合的方式选聘人防专家。人防专家接受聘请时,应签署《辽宁省人民防空入库专家承诺书》(附件1)。
第八条 入选人防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人防科研活动、依法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籍公民;
(二)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三)专业技术类入库专家要求:从事申报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熟悉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熟悉人民防空发展状况,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政策法规类入库专家要求:从事人防工作满8年,熟悉人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独立参加人防科研活动。
对人防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本款第(三)项规定“工作满8年”的条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博士学位可以放宽到4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可以放宽到6年。
第九条 入库专家遴选程序:
(一)发布公告。领导小组以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名义发布征集公告,明确专业要求、申报时间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事项;
(二)聘用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有应聘意向的申请人填写《辽宁省人民防空入库专家申请表》(附件2);
(三)确定拟聘名单。领导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确定拟聘名单并在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进行公示;
(四)专家入库。公示期满,领导小组统一将拟聘人员纳入省人防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聘期一般为四年,聘期届满,经本人申请并审查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人防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人防专家的;
(二)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人防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工作中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预;
(三)优先获得人防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
(四)参加人防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五)自愿退出专家库;
(六)自觉抵制和检举人防科研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人防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独立参加人防科研活动;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和咨询工作,发表意见或建议,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严格遵守人防科研活动工作纪律,应邀并准时参加人防科研活动。因突发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活动的,应及时通知活动组织单位,严禁私下委托他人参加;
(四)对人防科研活动过程保密,不得泄露有关人防科研文件、人防科研情况和在人防科研活动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或者举报人防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自愿原则承担领导小组指派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人防专家有下列行为的,列为不良行为,暂停其专家资格,一年内不再聘用。
(一)未经同意,接受其他人防专家委托或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人防科研活动的;
(二)不按时参加领导小组组织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两次以上的;
(三)个人咨询、评审或验收等意见两次以上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存在明显错误的;
(四)拒绝在咨询、评审或验收等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
(五)不协助、不配合领导小组监督的。
第十五条 人防专家有下列行为的,直接取消其专家资格,不再聘用。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以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三)违反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工作纪律,私下接触项目承研单位及项目组人员,收受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旅游、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的;
(四)泄露人防科学技术研究文件、科学技术研究情况和在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人防科研活动结果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市人防办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人防科技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防空入库专家承诺书(见附件下载)
2.辽宁省人民防空入库专家申请表(见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