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防空科研项目库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1日
  • 编辑:人防网管1
  • 信息来源: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辽宁省人防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管理效率,保证科研项目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搭建辽宁省人民防空科研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库由辽宁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建设、管理 

      第三条 项目库实行年度审查制度,领导小组每年对科研课题进行筛选,淘汰进度长期停滞或空悬项目。 

      第四条 项目库项目有以下来源: 

      (一)由国家人防办下达的; 

      (二)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提出拟开展的或需要解决的; 

      (三)由军地科研院所、专业机构、行业企业等社会组织提出,有助于人民防空战备能力建设和服务社会的。 

    第二章 项目入库 

      第五条 列入项目库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体现“先进性、创新性、实用性”原则,成果应用有利于提升人防建设技术水平; 

      (二)属于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行业标准和信息化、智能化技术等领域,对人民防空建设技术升级有重大促进作用; 

      (三)成果或产品在人防建设领域应用性强,具有明确的目标市场或典型应用工程; 

      (四)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经费预算合理。 

      第六条 在满足项目入库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单位填写《辽宁省人民防空科研项目入库申报书》(附件1),向领导小组申请。 

      第七条 领导小组对申请入库科研项目的课题必要性、内容创新性、方法可行性、课题研究价值和推广应用价值进行重点审查,审查合格后,相关科研项目列入项目库,并在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涉密项目除外)。 

    第三章 项目启动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结合自身科研力量、科研条件等情况,选择承接已入库的科研项目,填写《辽宁省人民防空科研项目申报书》(附件2),并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从辽宁省人民防空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抽取专家,适时组织项目启动评审。 

      第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人防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二)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财务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条 领导小组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评审,重点评估项目申报单位的研究基础、研发条件、财务状况、资金预算等内容。 

      第十一条 经评审通过的申请项目,由领导小组发放《辽宁省人民防空科研项目任务书》(附件3),并在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上公示(涉密项目除外)。任务书是项目启动、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和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人防科研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课题组长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组长变更的、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实施期限需要延长的、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承研单位须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批准,项目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按照任务书组织实施; 

      (二)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其质量; 

      (三)项目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项目承研单位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补正,一般应在1个月内重新申请中期检查。仍未通过的,终止承担的科研项目,项目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承研单位完成任务书约定的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领导小组抽取专家库内专家,适时组织出库评审。项目因故未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承研单位应于项目实施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申请出库验收的项目,应达到下列条件: 

      (一)完成《辽宁省人民防空科研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真实可靠,成果权属无争议; 

      (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四)技术资料齐全,符合科研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八条 人防科研项目出库验收的程序: 

      (一)承研单位在实施期届满前1个月,准备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填报辽宁省人民防空科研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4); 

      (二)领导小组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抽取专家库内专家组织项目验收评审 

      (三)对通过验收评审的项目在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上公示(涉密项目除外),期满后向承研单位发放《辽宁省人民防空科研成果鉴定书》(附件5)。 

      第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评审的项目,项目承研单位应当针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补正,一般应在6个月内重新申请成果评审。重新评审仍未通过的,终止承担的科研项目,项目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不申请出库验收的项目,领导小组将终止项目实施,项目承研单位3年内不得承接省人防科研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人防办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人防科研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辽宁省人民防空科研项目入库申报书(见附件下载)

        2. 辽宁省人民防空科研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下载)

        3. 辽宁省人民防空科研项目任务书(见附件下载) 

        4. 辽宁省人民防空科研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下载) 

        5. 辽宁省人民防空科研成果鉴定书(见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