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事项:对城市、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和群众防空组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标准,实行分类防护。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确定,实行分级管理。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重要经济目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空标准。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199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省和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群众防空组织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对训练进行检查和考核。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
三、通过认定的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前应当向省级人防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接受人防部门的监督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