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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18 来源:辽宁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检查事项:从省内新建成的人防工程中,每个地级市(含沈抚示范区)抽取1项工程进行检查,共计15项工程。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4号令)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开展检查。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